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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潘杂谈

私人侦探是什么

时间:2020-08-15 11:00:1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
私人侦探也即私家侦探的另一种叫法。私人侦探起源于欧美,1992 年中国大陆出现了第一家私人侦探性质调查机构,2003 年开始国家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近年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国内现有各种私人侦探机构约 3700 家,从业人员 2 万多人。私人

私人侦探也即私家侦探的另一种叫法。私人侦探起源于欧美,1992 年中国大陆出现了第一家私人侦探性质调查机构,2003 年开始国家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近年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国内现有各种私人侦探机构约 3700 家,从业人员 2 万多人。私人侦探机构主要从事:寻人服务、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子女行为监护、债务追讨、行踪调查、也有涉及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

概念区分

私人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员。

私人侦探机构:指公民或机构开办属于私立性质提供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机构。

有关概念

(一)文学作品中的私人侦探与现实中的私人侦探

在有关私人侦探的报道乃至学术文章中,作者总是有意无意地把文学中的私人侦探和现实中的私人侦探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并非没有必要,也并非不可以。但是,在联系之前如果不对两者进行应有的区分,就容易造成概念使用的混乱乃至错误。毕竟,普通群众对于私人侦探的认识和体会更多的是来自于文学,而不是现实。

文学描写中的私人侦探,例如最著名的福尔摩斯和波洛等人物,他们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而且是一些具有高难度的疑难案件。作为小说,作者总是从吸引读者的目的出发,尽量塑造英雄式的人物,让英雄以其特有的智慧和经验运用一些特殊的知识去侦破一起又一起案件。应该说,这与现实生活中的私人侦探形象和工作模式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尤其是在现代西方,私人侦探已经公司化、团体化。

他们或者以合同制的形式,或者以专有制的形式组织到一起,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才是实际情况。虽然,其中也并不乏个人能力非常强的私人侦探,但是并没有如此的神奇,也很少如此突出个人作用。同时,私人侦探的工作范围较之文学作品中的范围要大得多。

(二)国外私人侦探与中国当前的私人侦探

从范畴上讲,私人侦探仅仅是一个概念,其所指向的实践中的客观实在是与许多具体的条件相联系的。也正因为这些互不相同的条件的存在,使得私人侦探概念变得不那么容易区分。

而其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侦查权。欧美私人侦探有侦查权,中国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

在西方私人侦探的职能中,第一条就是“调查已经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是可以而且应当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还很难说是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机构。因为他们从事的调查活动主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领域,而仅仅是局限在婚姻家庭、商业秘密调查等民事事务范围内,而采用的手段也比较原始。

发展现状

国外

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多克(Eugene Francois Vidocq),是世界上第一位私人侦探。维多克生活于十九世纪法国,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维多克是世界上最早研究反犯罪技术的先锋者,他的研究成果后来广为 F.B.I.所使用。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Edgar Allan Poe 和法国小说家雨果等皆以他为原型创造了作品中私人侦探形象。

国内

作为一种职业,“私人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 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2002 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 42 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 45 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私人侦探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人侦探行业也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反过来阻碍了私人侦探行业的健康发展。

禁忌规则

《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禁忌规则》 (删简)文:陈滇宝

社会公众总是习惯将调查行业中从事民事类调查服务机构及人员,称为私家侦探或私人侦探。

私人侦探不包括那些专业从事商务类调查服务的机构,因而真正单一从事商业调查服务的调查公司,从来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私人侦探。同样的道理,那些无证无照的从事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则又称不上私人侦探。因为他们不隶属于任何一家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服务代表的也仅仅只是个人,或是假冒虚拟的所谓调查公司。

就象任何社会角色和社会服务都有着自己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一样,私人侦探调查服务也有着自己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禁忌规则。

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禁忌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私人侦探之调查对象禁忌——为了确保调查事务不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表示对军人、警察及执法人员的尊敬,坚决拒绝针对以上人员的调查委托。也经常在其他一些资深的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网站上看到类似的声明或通告。

私人侦探之调查目的禁忌——如果调查委托本身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又不可告人。那么调查服务的费用不管多高,我们也一定不会接受此项委托。首先,我们不会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或见利眼开,而引起对被调查对象的任何伤害或不利,因为那样终究受害的只能是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自己。其次,作为规范的调查公司,我们必须考虑规避调查服务中的各种经营风险;最后,没有足够理由的调查委托,其调查目的往往也是不正当的。

私人侦探之调查过程禁忌——经常看到一些私家侦探调查机构,会在媒体面前过份地夸张自己的调查过程多么神秘刺激。诸如手机监听、万能钥匙等器材,房间针孔、床上偷拍等效果。如果真有这样的侦探器材,那么通过这种手段过程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是难保会被法律认可的。

私人侦探之调查标准禁忌——没有标准的服务一定是低级的,私人侦探调查服务也是一样的。没有确定调查标准的委托协议,首先表现的是一种对于调查业务的饥不择食,其次也或多或少表现出了调查公司经办人员的欺诈心理。签订此类无标准调查委托协议的,有一些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无米下锅的私人侦探调查公司。而更多的却是无证无照的私人侦探,因为他们是随时都能转移方向的调查游击队。(2007-6-13)

素质要求

对侦探所需素质的界定及选拔吸收方式:就侦探而言,其素质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基本层面

主要包括基本的社会生活常识、对商业、工业企业、经济事务的一般性了解、超出社会平均线以上的智能、文化水平以及健康的身体等。

专业知识与技术层面

实用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常识、熟悉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般运作流程、要领;掌握各项专业技能:如驾驶、摄影(也包括密拍密摄)、讯问与询问的一般技巧、观察术、记忆术、基本的防身自卫能力等。

职业素养与综合性能力

所谓职业素养就是一个人长期从事某项工作而锻炼形成的一种专业意识与高度个人化的能力。

1、洞察力:侦探要面对的信息也是纷繁芜杂、真假相间,洞察力就是一种能使侦探在这纷繁芜杂,真假相间的表像中,迅速把握抓住问题的要害的一种特殊的“眼力”。 而且能够科学的观察作案时的气象条件,以及现场的特殊情况,因为有些证据会随着时间消失、变化的。

2、综合性思维能力:主要包括概括、条理化能力及实际的分析推理能力。

3、宏观把握能力:亦即战略思维能力。

4、拥有丰富的想象力:进行推理,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手段。

5、直感力:通过一件不起眼的物证,看穿真相。

6、良好的记忆力 :所谓复杂的事情,一定是奇怪的因素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交错而成的。若要解开一个困难的事件,超人的记忆力是不可缺少的。

7、注意力 :高度的集中注意力是是绝不可或缺的,惟有推理时所必备的材料都齐全时,才能进入“深入思考”的作业。要顺利的进行这种程序的切换,是需要优秀的注意力。

性格品质与心理素质

侦探面对是种种艰难困苦的任务,在困难面前若没有一种永远向前,永不言败的精神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冒险与勇敢精神:不具备一定的冒险与勇敢精神显然是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灵活性:这一条主要体现在思维与应变能力上。坚定性:它与主动性有一定区别,更多体现为逆境中的忍耐能力。

熟悉实用法律知识

1、基础法律法规: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与公司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

2、于各相关机构、组织接洽联系的有关程序要领:如在打假案件中与公安机关、工商、技监部门的接触、诉前证据调查中与律师的配合、如何跟各类掌握有信息的政府机关、专业团体进行接触。调查方法与手段概论:调查概论、调查的一般渠道与手段(询问、信息检索、实地观察分析、套取、打入等)、各专案调查方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诉前证据调查、目标公司及人员背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反欺诈调查、失踪人员调查、商业情报的收集与分析等)。

侦探的交际常识:侦探注意日常交际的重要意义、如何分析环境,迅速地在一个新场合树立声誉并为人所接受;如何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手段(俱乐部、会所、运动场、工作交往、偶然邂逅等)接触不同种类的人员(公务员、商界人士、学者、记者、编辑、工厂工人、社区服务人员、家庭妇女、白领女性等。

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情报的概念、基本的信息检索工具与使用技巧、重要的数据库与资料库简介、利用人脉网络收集特定的信息等。

安全防范常识

应养成的安全意识(如迅速判断自己附近人员的职业、经历、意图。养成迅速看清并记住车牌、门牌、店铺招牌、电话号码的习惯。注意培养方向、方位感,对自己所进入的地区、建筑的通道、布局结构保持清晰的方位感等),外出与人交往的安全注意事项、在外住宿、行走、乘车乘船、驾车时的安全要点、反跟踪、监视、反窃听的基本常识。

不能为私情所动

1、行动时理智要胜于情感,这是一位私人侦探所应具备的素质,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判断错误,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调查类型

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财产清单,企业基本信息,负责人情况,经营状况,股权投资,财务分析和执行建议等等。

人员行踪调查

人员行踪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跟踪调查债务人,违反合同的公司职员、贷款和保险及其他诈骗涉案人员、经济纠纷涉案人员、制假窝点人员;调查情感欺骗人员、失踪人员、婚姻过错方;调查子女是否吸毒、早恋、迷恋网络游戏、网恋、成绩下滑的原因、是否有不良交往。及时掌握子女情况及时救助,对子女的暗中监护;调查客户指定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

网络诈骗调查

网络诈骗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网友真实身份调查、IP 地址查询、真实身份核实、网络电话查询。

2、网络欺诈调查取证、网络汇款查询、网友真实行踪调查、银行取汇款调查。

3、网络合同欺骗调查、合同真实查询、网络诈骗证据收集、锁定骗子身份。

4、网络监控调查、锁定真实目标、寻觅骗子踪迹、QQ、邮箱。

5 、色情骗子调查取证、真实身份锁定、收集骗钱骗色证据、网络色情取证。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解除婚姻

1、婚外情 ( 恋 ) 调查取证;

2、婚姻财产下落;

3、第三者有关信息资料;

4、解除婚姻调解;

5、脱离不幸婚姻的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

挽回婚姻

1、对方下落;

2、婚姻分裂的原因;

3、调查对方对挽回婚姻的要求;

4、挽回婚姻的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

私人取证

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取证的主体

侦查权主体

主要原因是社会各界对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在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上,争议最大的就是私人侦探是否有侦查权,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的取证主体。

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刑事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只有五个,也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在这五个主体之间,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受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此权限的规定,即使是上述五个主体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如果要将一定的侦查权赋予私人侦探,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另一方面,从侦查权的内容上看,私人侦探也没有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强制性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和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法律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是不能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所以,从法律规定看,私人侦探确实没有侦查权。

工作风险

北京在 2003 年 12 月出现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黄某某是北京一家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受陕西韩勇 9+9 制药厂委托调查北京赵君的底细,在执行任务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手下殴打致死。社会调查机构不是警察机构,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有的仅是调查权利,没有警械警具,没有强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侦探自身要担负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工作,也给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私人侦探的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侦探只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很少像警察那样顾及社会公众的权益,虽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诈骗闹事,诱骗强奸幼女,暗中拍卖调查对象的家庭隐私、工作情报资料;委托人通过私人侦探拿到调查对象的不利材料。

法律设想

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接受顾主委托,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的个人或组织。在中国约有 200 万私人侦探从业人员, 散布在职业介绍所、婚姻调查所、个人事务所中,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调查、收集、整理服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赋予私人侦探合法地位,因 此这类机构实际上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在重重的困境中生存的。

行业问题现状

(一)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困境。对于私人侦探,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的态度有很大的分歧。公安机关于 1993 年发布的文件不允许私人侦探组织

的存在,而工商部门为了与国际接轨,已经在注册商标的种类中列入了侦探类的商标。部门法与红头文件的冲突使侦探从业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这是因为对于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事物,国家政策不可能太坚决、太明朗,只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反映适时采取措施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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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信息牟利“私人侦探”受刑罚

2011 年 5 月,吴桂辉未经工商注册,在新罗区西陂镇租住的房屋内开设了一家名为“闽通商务咨询事务所”的私人调查机构,并在网上以“闽通侦探”、“闽通侦探社”的名义开展业务,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私人调查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吴桂辉受陈某等多人的委托,调查他们配偶的婚外生活。他从网上购买了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家庭信息、住宿记录、犯罪记录、出入境资料、银行个人信息等资料,通过这些信息窥探个人隐私,获取有用的信息,完成委托人所委托办理的事项,自己从中牟利 1.5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