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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废止特区人口与计生条例_金羊网新闻

时间:2016-11-25 04:17:59 作者:采集侠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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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拟废止特区人口与计生条例_金羊网新闻)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实施了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稳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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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计委告诉你,广东省条例修订后,深圳妈妈生育一胎、二胎怎么休产假?

问题1:最新产假的政策什么时候施行?

答: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2:现在深圳的产假政策到底是怎样的?

答: 根据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问题3:9月29号前正在休产假的,也能享受新政策吗?

答: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问题4:新的产假政策,是不是要深圳正式发文才能执行?

答: 不用等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将遵照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问题5: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问题6: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咋办?

答: 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对比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下: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编辑: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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