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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召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6-11-30 04:22:23 作者:采集侠 来源:网络整理
12月2日就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五个全国交通安全日。29日下午,连云港市中院、海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海州区法院数据为例,向媒体通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12月2日就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五个“全国交通安全日”。29日下午,连云港市中院、海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海州区法院数据为例,向媒体通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同时发布近年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典型案例6个。

近五年来,海州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82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13.13%。案件总量高位运行。2012年至今,每年受理案件量分别为1239件、2872件、1216件、802件、691件。从案件总量来看,案件整体上处于下降态势,这与交警部门加大管理,规范车辆行驶以及“醉驾入刑”等因素有密切关联。 涉案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近5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4亿元,其中单件案件最高额达258万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项目金额,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客观上都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致总赔偿金额不断增加。案件调撤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近5年来,审结的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79.82%、58.53%、51.81%、30.05%、29.23%,整体呈下降趋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交通事故案件涉及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判定责任承担比例、多个法律关系等,审理程序复杂。尤其赔偿项目众多,需要逐一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区分赔偿范围和责任比例。另外,城市、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和对法院工作的不配合,还存在伪造居住、工作证明以获得较高额赔偿金的情况,给法院相关查证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被告查找困难。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越来越多,外地驾驶员或者登记车主的信息很难查询。被告身份、地址不明,则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司法鉴定争议多。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以今年为例, 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639件,占比92.47%。其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比例有203件。保险公司上诉比例升高。

法院提醒: 打“道交官司”容易犯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法院提醒: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法院提醒:为了逃避责任或者获得更多赔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法院提醒: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双方快速解决纠纷。

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法院提醒:如果是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不认可,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建议鉴定时通知对方及保险公司到场,或到道交调处中心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

误区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法院提醒: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赔偿款可能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提醒: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法院提醒: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会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

误区八:凭医生的建议休息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法院提醒: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提醒: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可以一案处理,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十:只要车辆购买了保险,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提醒:任何保险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如果肇事方有责任,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6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案例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7月28日,倪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张某驾驶的马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倪某尚在实习期内,其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为倪某某和赵某,倪某受雇于二人。

马某遂起诉倪某的雇主倪某某、赵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就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因此,建议车主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要认真阅读商业三者险条款,尤其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并遵守约定,以免出现虽投保保险却不能使用的窘况。

案例二: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5年11月21日,曹某驾驶出租车将驾驶电动车的顾某碰倒,致顾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出租车系曹某从某出租公司承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顾某遂起诉曹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顾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的部分,因出租公司将车辆承包给曹某经营,都享有运营利益,故曹某与出租公司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曹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曹某和出租公司承担68%(80%*85%)的赔偿责任,曹某和出租公司连带承担12%(80%*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