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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路边车后逃逸 法院判逃逸者全责_金羊网新闻

时间:2016-12-05 23:20:04 作者:采集侠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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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撞坏路边车后逃逸 法院判逃逸者全责_金羊网新闻)

开车深夜撞上路边停车 驾车逃逸还叫人顶包

2016年3月24日凌晨2时25分许,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从化区江埔街某道路行驶,不小心与方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事发时间在半夜,见四下无人,林某驾车逃逸。离开现场后,林某通过电话叫来了亲戚于某,并让于某“顶包”向交警报案。与此同时,被撞车辆的车主方某家就在路边的楼上,事故发生时,方某一家正在睡觉,听到楼下碰撞的响声,方某家人查看后发现是自家车辆被撞了,也立刻报了警。交警部门根据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路边商店的摄像头等证据,很快发现于某是“顶包”者,并找到了实际肇事者林某。2016年5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放的全部责任,方某无事故责任。

原告:多次要求赔偿,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在多次要求林某赔偿无果后,2016年5月,方某将林某及该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维修期间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共28657元。方某诉称,林某有醉驾和叫人顶替的嫌疑,发生交通事故后,林某未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逸,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由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自己无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自己曾多次要求林某赔偿,林某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此次事故不仅使车辆严重损坏,导致出行不便,自己还因为修车耽误了工作,身心承担了较大压力。

被告:我是为了自身安全才逃逸的

法庭上,林某辩称,方某的车辆停在路边,而且附近有宵夜档,驾车逃逸是因为担心方某等人在宵夜档喝酒,会对自身安全不利,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才驾车走的,在事发之后十多分钟也报了警。至于为什么迟迟不赔偿,林某称:“事发后当天我主动联系原告商量赔偿事宜,原告漫天要价,并提出发票价7万元人民币的车辆由被告出资维修后,再另行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的无理要求,我无力承担原告过分的赔偿要求才一直没有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林某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载明,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化法院:林某全责,需要自费赔偿原告21865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方某的损失,法院核准为23865元。交警部门作出的由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部分即21865元本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林某在事故后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并由案外人于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部分的损失依法由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林某赔偿21865元给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2016年8月16日,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原告剩余损失21865元,由林某赔偿给原告。

法官提醒:违法行为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林某驾驶小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依法本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方某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本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林某在事故后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并找案外人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属于违法行为,故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该部分的损失依法由被告林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原本在此次事故中,方某可能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形,林某并不一定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他的逃逸行为,不但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商业第三者险免于赔付,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发生事故后切记不要逃逸,勿必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记者 方晴 通讯员 史慧敏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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