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潘seo博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网络营销 > 小潘杂谈 >

小潘杂谈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答网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图书出版发行管理的留

时间:2016-12-14 02:12:21 作者:采集侠 来源:网络整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答网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图书出版发行管理的留言 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用书,按不同的年级和学科,正文用字字体、字号分为四类。此外,中小

雪松说:尊敬的李总理,您好。我在学校教导处做教务员工作近十年,多次参与中小学生的教辅用书征订工作,发现小学生拿到的教辅书(实际上按照当地教育局和新华书店安排征订),有这样一些问题:1.教辅书中的大多数内容字体偏小,通常为五号字或小五号字;2.练习题数量较多;3.教辅用书印刷样式不规范,不同学科的书宽高比不同。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让我国的中小学生早日用上高质量的教辅用书,尽快降低中小学生的近视发病率,减少学生的课业负担,使我国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祝总理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新闻出版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兹就您通过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就中小学教辅书印刷留言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教辅书中的大多数内容字体偏小,通常为五号字或小五号字”的问题。

国家标准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要求》(GB/T18358-2009)中提出,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用书参照采用该标准。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按不同的年级和学科,正文用字(不含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字体、字号分为四类。a2-3号字,适用于义务教育1-3年级各科教科书;b4号字,适用于义务教育2-4年级各科教科书;c类小4号字,适用于5-9年级和高中各科教科书;d5号字,适用于高中理科教科书。目录、注释等可参照正文用字适当减小。其中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和高中教科书的最小用字不得小于小5号字。

2.关于练习题数量较多的问题。

原新闻出版总署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第三条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总量的10%”。近年来,书号使用结构不断优化,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3.关于教辅用书印刷样式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书名页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桢、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通知》规定,总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质量,原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进一步规定了教辅材料出版资质要求等。

今后,总局将继续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图书的出版发行管理,对中小学教辅图书的印刷质量加强监督检测。一是加大对承印中小学教辅图书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落实承印验证等印刷业管理制度,确保印刷企业承印的中小学教辅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单位,严厉打击承印各类非法盗版教辅图书的行为。二是鼓励引导相关出版单位到具备绿色印刷生产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图书,确保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绿色环保的中小学教辅图书。同时,加强中小学教辅图书印刷质量监督检测,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单位进行查处。三是按照《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图书发行行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各地批发市场、学校周边书店和报刊摊亭等,严厉打击销售非法盗版教辅图书的行为,保障学生权益。

再一次感谢您对新闻出版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