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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时间:2021-02-25 13:10:05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2016年度汇算清缴是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适用的首个汇算清缴期,新法规有诸多变化,就委托研发而言,委托方加计

原标题: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2016年度汇算清缴是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适用的首个汇算清缴期,新法规有诸多变化,就委托研发而言,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没有变化,但其他方面变化较大。本文就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四个变化提示企业注意。

委托研发费用按8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被财税〔2015〕119号文件废止)规定委托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该规定在业内有两种观点。

例1,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研发,支付研发费用100万元。一种观点认为:加计扣除=100×80%×50%=40(万元),税前扣除研发费用=100+40=14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即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甲公司税前扣除研发费用=100×80%+40=120(万元)。

大家对委托研发费用只能加计扣除80%没有异议,但是对委托研发费用本身是100%税前扣除还是80%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似乎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规定就是所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似乎还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

究竟哪种观点正确呢?本文认为2015年第97号公告的政策解读对该条款的解释是: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至此明确,委托研发费用100%计入研发费用,但只能按照80%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可以加计扣除140万元。

若企业部分委托研发,即自主研发中包括委托研发,自主研发部分全额加计扣除,委托研发部分只能80%加计扣除。

例2,甲公司自主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包括一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支付的费用10万元。甲公司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10)×50%+10×80%×50%=49(万元)。

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只规定“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并没有提及个人,企业委托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符合当前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导向。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第9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个人研发,应取得发票。

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于委托境外研发没有禁止性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2015年第97号公告第三条对此解释为: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因此,在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不用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也就是说,在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必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只有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才须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这是因为,委托研发费用中既包括研发支出,也包括受托方的利润,受托方的利润不应享受加计扣除,但受托研发利润属于受托方的商业机密,受托方大多不会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此,新法规规定委托研发只能按照80%加计扣除,且不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