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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限制(快速记忆票据抗辩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1-03-17 16:10:05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票据抗辩的限制(快速记忆票据抗辩的理由有哪些)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原标题:票据抗辩的限制(快速记忆票据抗辩的理由有哪些)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2016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无权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而非其他记载事项)造假;而“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则是签章真实,只是形式上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要求。

(2)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变造

(1)界定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针对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造假。

(2)责任

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