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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卖旧货增值税怎么算)

时间:2021-03-20 16:00:04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销售旧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卖旧货增值税怎么算)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适用税率? 解析: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

原标题:销售旧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卖旧货增值税怎么算)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适用税率?

解析: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减免的1%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是按简易计税计算,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给对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按3%的征收率按3%计算缴税的话,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适用税率?

解析: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均没有税收优惠,2019年4月1日后销售要按13%的税率交税。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情形三: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器、设备、货车(不含交消费税的小汽车)等,适用税率?

解析: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按3%的征收率按3%计算缴税的话,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情形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机器、设备、货车(不含交消费税的小汽车)等,适用税率?

解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销售要按13%的税率交税。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情形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情形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适用税率?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得简易计税,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没有税收优惠。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例如:卖废旧材料、废旧报纸、杂志。

依据:财税[2009]9号

情形七:公司销售旧货,适用税率?

解析: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纳税人从他处采购来,可以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再销售的话,按适用税率)。也就是说采购来旧货的目的不是自己用,是为了再次销售,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减免的1%计入营业外收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税[2009]9号

情形八: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适用3%的征收率减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情形九: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适用税率?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没有税收优惠。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依据:财税[2009]9号

情形十: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税率?

解析:自然人(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1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2009】9号文、国税函【2009】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正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