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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是什么(简述会计职业操守有哪些)

时间:2021-04-13 15:20:2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是什么(简述会计职业操守有哪些) 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

原标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是什么(简述会计职业操守有哪些)

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3)借记卡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4)银行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2.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2)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单位卡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外币卡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信用卡的现金业务

信用卡的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相关链接】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5.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

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银行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6.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7.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信用卡诈骗活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支票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解释3】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该支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完成了补记),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6】支票的“金额”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但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不能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的“金额”经补记之后,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7】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8】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如果甲公司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只能是财务专用章(不能是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

【解释9】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该支票无效。

【解释10】出票地和付款地并非必须记载的事项:(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该支票有效,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支票有效,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1】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解释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委托收款

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5.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的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

一、 基本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3. 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 一般存款账户

1.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解释】存款人应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八个方面内容。

1.爱岗敬业

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一身正气。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4.客观公正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6.提高技能

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管理,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如发票)和记账凭证两种。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