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潘seo博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网络推广 > 百度知道 >

百度知道

最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23 00:10:08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最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基本案情:2014年2月,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g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其持有的锌银铅锑锡铜矿

原标题:最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基本案情:2014年2月,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g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其持有的锌银铅锑锡铜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转采矿权。2014年4月,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某县某村矿区锌银铅锑锡铜矿”,开采矿种为“锌矿、银、铅、锡、锑、铜”,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

2019年11月,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对某县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方案》,要求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发生冒顶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等。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分别就矿区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余份。其中,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总经理分别承认存在越界采矿情况。2019年12月,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大事故涉嫌越界采矿案线索核查情况的初步报告》,建议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越界采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随后,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自然资源立案呈批表》,同意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越界采矿案立案查处。

2019年12月,g省自然资源厅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并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2020年1月,某县发展和改革局向g省自然资源厅上报《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部分原矿石的销售价格的复函》,认定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原矿石样本价为550元/吨。

2020年2月,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延期通知书,延期30日。

2020年3月,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开采铅锌锑锡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结论》,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开采铅锌锑锡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贰仟伍佰捌拾玖万零伍佰元整(¥2589.05万元)。同日,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表》,同意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是没收越界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488.53万元,即45246吨×550元/吨=2488.53万元;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746.56万元,即2488.53万元×30%=746.56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共3235.09万元;三是没收越界采出原矿石量1827.6吨;四是吊销采矿许可证。随后,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表》,同意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同月,g省自然资源厅向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声明》,自愿放弃听证。随后,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南丹庆达矿业公司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0年4月,g省自然资源厅向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1号处罚决定书。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号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g省自然资源厅是否负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是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勘验询问,是否充分、尽职履行了调查职责?g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立案审查材料等调查处理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b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区范围内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

三是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是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能否作为作出1号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四是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否符合立案、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号处罚决定书是否程序合法?

笔者认为,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关于印发〈g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主要职责是:……(十四)……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g省自然资源厅对属于其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其行政区域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对于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b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铜坑矿区越界开采的行为,属于g省自然资源厅查处的职权范围,g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调查处理。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一是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b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铜坑矿矿区进行越界开采的行为,g省自然资源厅经调查核实和现场勘验,并询问了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总经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均承认存在越界采矿事实;同时,从g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某市地质勘察设计院《锌银铅锑锡铜矿巷道分布图》,以及在该图上标注的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多个采矿作业面的开采点,能够看出锌银铅锑锡铜矿矿区与b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铜坑矿矿区是独立的两个矿区,且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两个矿区之间打通了一条双轨道,存在通过双轨道进入铜坑矿矿区开采的行为和事实,超出了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的证载范围,属于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违法采矿的行为。二是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于2015年7月、2018年10月的越界开采行为,该县原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已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决定,针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由于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从2015年至案发一直存在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属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当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综上,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履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职责,能够证明该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据此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的规定,g省自然资源厅负有出具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原矿石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评估认定,该公司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采用市场价值标准认定的客观价格为人民币¥550/吨。同时,针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铜坑矿矿区进行越界开采的行为,g省自然资源厅经委托该市地质勘察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该公司越界采出锌铅锑锡矿原矿石共计47073.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589.05万元。g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调查报告》表明,该公司越界采出原矿石合计47073.6吨,其中外运销售45246吨,尚未销售1827.6吨;申请人越界采矿违法所得为2488.53万元。据此,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g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2月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铜坑矿矿区进行越界开采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向该公司作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0年2月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0年4月作出1号处罚决定书并当面送达。综上,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g省自然资源厅对a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矿产资源越界开采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维持了1号处罚决定书。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