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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吗(解析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时间:2021-05-21 14:00:10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企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吗(解析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一、公积金及其类别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

原标题:企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吗(解析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一、公积金及其类别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依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不是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2018)

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1、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等同于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年)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企业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谓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自然人股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广义的资本溢价包括股本溢价,狭义的资本溢价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也有人以股票溢价指代前述的股本溢价。阅读时请注意概念的实质内涵。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指出:国税发〔1997〕198号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并且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各项规定,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存在从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利用原先累计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相应的也存在是否应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实务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转增股本;第二种是在股改时转增股本;第三种在股改后转增股本。理论上只要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本都应缴税,但实操中并不尽然。对于第一种转增方式,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征收个税,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征收,如2020年康希诺ipo的律师认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15年赢合科技ipo的律师认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种转增方式,实务中企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以不缴纳个税为常态,比如联创股份ipo。第三种转增方式,实务中出现较少,但现有案例主张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信邦智能ipo。

本文作者认为,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股本的一种形式,以这个转增股本只是形式上的一种转换,这种溢价不是经营产生的,是股东在初始时的实际投入而不是所得,所以不应该缴纳个税。而对股份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区别对待,似乎没有充分的合理理由。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2、企业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