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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资金账簿印花税最新规

时间:2021-06-10 13:10:1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资金账簿印花税最新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

原标题: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资金账簿印花税最新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8年5月3日)

技术合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28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6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2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帐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帐薄,如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都属于营业帐簿,应按照法规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容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帐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法规,银行的帐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按帐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长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5元。【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此条属于时效性。】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帐簿,如分户帐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5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贴印花,对其他帐簿应按照法规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帐,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帐务组织和帐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具有帐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帐册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法规,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法规缴纳印花税:(一)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二)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三)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由各级行、处按其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帐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从1999年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陆续成立了包括开行总行营业部在内的28家分行,业务机构建设已基本到位。经研究,鉴于开行各分行的成立时间不同和财政贴息方式的特殊性,现就开行各分行的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行各分行启用的营业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开行总行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含资本公积)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开行总行的资金帐簿按扣除拨给开行各分行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xxxx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实行汇总缴纳的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法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二、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帐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6号):

“二、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总结:

1.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2.计税依据: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容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帐簿,如分户帐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5元。

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帐册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免税项目:

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贴印花。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帐簿免征印花税。

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