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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会计里销售折让如何记账

时间:2021-06-14 13:30:10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购买方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会计里销售折让如何记账 现实生活中, 我们经常遇到 打折促销、退货、 价格优惠等等, 其实这些商业活动 在会计上都是有专业名词的。 今天,

原标题:购买方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会计里销售折让如何记账

现实生活中,

我们经常遇到

打折促销、退货、

价格优惠等等,

其实这些商业活动

在会计上都是有专业名词的。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有关“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首先,大家都知道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含义是什么吗?

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且往下看

0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被称为“销售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更快速地支付其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

例如2/10、1/20、n/30,分别指:

● 2/10:如果在10天内付款,购买者能够从发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

● 1/20:在20天内付款可以得到1%的折扣;

● n/30:通常30天为正常付款周期,若未在上述10天、20天内付款则没有优惠,按发票全部金额付款。

【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衣服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衣服的不含税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衣服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020年9月25日,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

【分析】

乙公司在15天内付款,即采用了1/20的现金折扣,付款时可以按照原价扣除1%后的金额支付。

折扣金额=110*200*1%=220元

【账务处理】

9月10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24860(22000+28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110*2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60(22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70*200)

贷:库存商品 14000(70*200)

9月25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640(24860-220)

财务费用 220(110*200*1%)

贷:应收账款 24860

【结论】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02: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被称为“折扣销售”,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实务当中我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买一件全价,买两件八折等等,就属于商业折扣。

【案例】

甲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乙公司销售衣服1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衣服的不含税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商业折扣,衣服于当日发出,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分析】

此处10%的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对购买者给予的价格扣除。

【账务处理】

10月29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11870(99000+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110*1000(1-1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70(99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70*1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70*1000)

【结论】

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0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案例】

接上述案例,11月3日,因上月29日售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该价格折让,于11月4日收到货款,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销售折让是因商品质量等原因由买方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有别于直接退货。

【账务处理】

11月3日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950(99000*5%)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3.5(12870*5%)

贷:应收账款 5593.5

11月4日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6276.5(111870-5593.5)

贷:应收账款 106276.5

【结论】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编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